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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创新路径及政策建议

来源::未知 | 作者:bob足球平台_搜狐体育直播-在线投注官网 | 本文已影响
内容摘要:在转移成本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劳动力的即期转移能力不断增强,但在可持续性工资收入瓶颈等经济约束下,劳动力的长期转移能力很低,由此形成了中国特殊的“两栖”劳动力转移形式,但这显然不是中国劳动力转移的理想模式。为此,本文认为劳动力的代际转移是一种可行的次优路径。当代劳动力“两栖”转移的长远意义在于为其子女的代际转移提供非人力财富、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多维的原始动力,当务之急是为农民工子女的率先市民化提供一揽子的政策举措。

  关键词:代际转移,社会资本,市民化

  一、劳动力“两栖”转移模式及其表征

  综观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特征,突出表现为劳动力短期流动十分频繁,历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持续增加,2005年外出务工劳动力达到1.25亿人,占全国农村劳动力的比例达到1/4之多(表1)。但从长期来看,劳动力回流严重,相关调查表明回流劳动力仅平均外出过2.9年,由此表现出中国特殊的“两栖”劳动力转移模式。这种“两栖”转移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为兼业型或称为季节性,表现为平时在外务工外,农忙季节返乡从事农业生产,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其兼业时间的长短因家庭劳动力的多寡和劳务收入的高低而不同;其二为阶段型或称常年性,表现为常年或多年在外务工,其后再返回农村从事传统农业或其他行业。近年来,第二种转移方式有所增加,但无论哪种类型,劳动力都未真正从农村和农业中转移出去。

  产生中国这种特殊的“两栖”转移模式的原因在既有理论中找不到现成的答案。经典的劳动力转移理论无一例外地将城乡收入差距视为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的根本动因。刘易斯的二元结构模型认为城市现代工业部门和传统农业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现代工业部门转移,并由此阐述了不变制度工资条件下的城乡就业结构转换机制和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逻辑。拉尼斯—费景汉对刘易斯模型进行了修正,从动态化角度研究了农业和工业均衡增长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从而更加突出了传统部门和现代部门平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为此,有学者从制度视角提出了中国农村劳动力“钟摆式”流动模式的三大制度原因——土地对农民的吸引、户籍制度的分隔作用以及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二元性。的确,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户籍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城市用工制度、子女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一直阻碍着中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但是,制度因素对于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正在随着时间推延而逐步减弱,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某些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制度已经消亡(如食品配给制度等),某些制度的阻碍作用正在逐渐减弱(如户籍制度、城市用工制度等)。换句话说,仅仅消除制度因素是不足以改变当前劳动力“两栖”转移现状的。为此,有必要追溯其背后的经济机理。

  二、农村劳动力“两栖”转移的经济成因

  1、作为农村自给经济额外补充的即期转移

  近年来,随着限制农民进城的各项制度约束和经济约束(歧视性的规定和收费等)的持续弱化,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成本不断减少;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发展,尽管始终被排斥在城市正规就业机会之外,但进城务工农民群体对城市非正规就业市场的熟悉程度不断提高,外出务工的方式逐渐由自发转向有组织的外出,不断成熟的转移模式减少了盲目性,增加了就业机会和就业稳定性,从而也大大节约了求职成本;外出进城务工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新生群体,逐渐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以群体聚落的形式而相互依存,由此增强了归属感,减少了心理成本。总而言之,农村劳动力市场与城市非正规就业市场的融合、打工经济的日趋成熟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即期转移能力不断增加。

  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打工和生活所采取的是一种“暂时性”的或者说是“得过且过”的生存策略。以住房条件为例,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有 29.19%的进城务工农民居住在集体宿舍里,有20.14%的人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房间里,7.88%的人居住在工作地点,6.45%的人居住在临时搭建的工棚里,还有12.54%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城里没有住所,只能往返于城郊之间,或回农家居住。这种“低劣”的生存条件和生存方式决定了转移劳动力不是把城市工资收入和农村经济收入作为二者择一的经济机会,而仅仅是将这种即期转移作为一笔额外的收入来源用以作为改善农村生活的额外补充。为此,需要在即期转移的前面加上一个限定词,即:作为对农村自给经济一种额外补充的即期转移能力不断增强。据调查,2005年进城务工农民平均带回家乡4,485元,外出务工是其家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

  2、可持续性工资收入瓶颈与长期转移能力缺失

  从行业分布来看,外出务工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和居民服务业等;在建筑业中,进城务工农民占到80%以上,在加工制造业中进城务工农民占到68%。不难看出,进城务工农民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低、工资低的行业,这与进城务工农民自身的教育水平、文化素质、工作技能和城市就业的制度性排斥等多重因素相关。但无论如何,转移劳动力就业的行业属性决定了其单期工资收入水平较低。

  同时,转移劳动力所从事的工作多以简单体力型劳动(如建筑业、制造业等)和青春型劳动(如餐饮服务、居民服务等劳动服务业)为主要特征,以体力、青春乃至健康为筹码的就业形式决定了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年限是极其有限的,这也就决定了其无法获得永续性的收入来源。调查表明,2005年进城务工农民平均年龄只有28.6岁,40岁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仅占16%。受制于自身体力的制约,同时也源于进城务工农民工作具有很高的可替代性,到一定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将难以继续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由此可见,转移劳动力较低的单期工资收入,特别是难以获得可持续性的工资收入形成了劳动力永久性转移的经济约束。由此导致那些具有较强即期转移能力的劳动力最终未能选择留在城市,而只能回到农村自然经济之中,进而形成中国特殊的“两栖”劳动力转移模式。

三、从“两栖”转移到代际转移:一个新的转移框架

  劳动力的永久性转移是推进整个宏观经济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但以上分析表明,在现实经济社会条件下,成本收益的双重约束所导致的长期城市生活能力匮乏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试图通过代内转移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劳动力永久性转移问题是不现实的,劳动力只能选择一条与发达国家截然不同的特殊的 “两栖”转移路径。然而,这显然不是中国劳动力转移的长久之计。那么,是否存在一条次优的转移路径?本文认为,与劳动力的代内转移相反,劳动力的“代际”转移将是中国劳动力转移的必然选择。所谓劳动力的代际转移,是指当代进城务工农民未能从农村和农业彻底转移出来,而下一代(子女)实现了向城市的永久性转移,真正实现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到非农产业的空间转移和职业转变。

  劳动力的代内永久性转移必须具备长期城市生活能力,需要有足够的非人力财富用以抵偿高额的一次性转移成本,需要有持续性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以抵偿城市生存成本,这是当代“两栖”转移劳动力所无法企及的。为此,本文认为从整个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安排来看,在一个较长期的时间通道里,当前 “两栖”劳动力转移的真正价值在于,将他们今天的辛苦努力转化为培育和提升下一代的永久性转移能力,从而为下一代的永久性转移积累资本和创造条件。

  劳动力的“两栖”转移从两个方面为代际转移提供原始动力。一方面为代际转移积累物质资本和非人力财富。当前,以城市商品化住房为典型代表的一次性转移成本是制约劳动力永久性转移的重要因素,当代转移劳动力通过“两栖”转移积累非人力财富用以抵偿代际转移所必需的转移成本,从而可以增强下一代的长期城市生活能力。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为代际转移积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劳动力的长期城市生活能力受制于工资收入水平以及持续性工资收入的可获得性,而这又直接取决于其人力资本投资(包括正规教育年限和职业培训)的多少,尤其是在城市所拥有的社会网络关系,亦即社会资本的多少。由此,当转移劳动力将其积累的物质资本用于其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在其自身“两栖”转移的同时,将其子女带入城市,使之自幼龄起不断适应和融入城市,这有利于为其今后的代际转移创造条件。

  四、必要的政策诉求:为农民工子女市民化提供一揽子政策举措

  要使“两栖”劳动力转移真正能够培育和提升下一代的城市生活能力,绝不仅仅是作为转移劳动力家庭自主决策的结果,更需要必要的政策支持。

  当前,理论界有一种呼声,主张通过进城务工农民市民化,以改变劳动力“两栖”转移的现实状况,加速实现永久性转移。市民化的实质就是使其在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工作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向城市市民转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放弃传统的户籍制度管理手段,统一城乡就业市场,将转移劳动力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减少人为的制度约束使转移劳动力在社会层面实现市民化是统筹城乡发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试图由此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的劳动力转移问题未免有些拔苗助长,也超过了中国经济的承受能力。

  目前,随着劳动力“两栖”转移比重越来越大,大批学龄儿童跟随父母来到城市,他们是未来向城市永久性转移的重要力量,当务之急是率先实现这些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市民化,而非进城务工农民本身的市民化,尤其是率先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进城务工农民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障他们下一代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是城市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应从制度上保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的市民化,如果说全部进入公办学校就学存在困难的话,那么通过公办学校、私立学校和打工子女学校等多维层面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则是需要政府部门以积极姿态去应对的。如果说给予全体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子女市民化待遇是超过经济承受能力的话,那么可以考虑,出台相关政策,在教育制度、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率先给予那些在城市已经务工5年或10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以市民化待遇,这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渐进式市民化的政策举措。

  总之,让进城务工农民的下一代提前和城市孩子一样享受到城市教育和城市文明,不断适应和融入城市社会,这才是进城务工农民离开故土、走向城市的真实价值,这也是中国劳动力转移的一条优选路径。

  进入21世纪,我国将进入一个城市化的快车道,城市化的过程不是在时间序列上均衡发生的,而是有快有慢。如果这一代进城务工农民的“两栖”转移能够铸就十年、二十年之后,在他们的下一代身上掀起永久性转移的浪潮,我想这就是对他们今天辛苦努力的最好回报,是他们离开故土、走向城市的真实价值,这也将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最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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